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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地下水基礎環境狀況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建立地下水污染分區防治體系,公布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
列入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的,由污染責任人負責開展地下水污染場地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四節 海域污染防治
第七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近岸海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污染防治要求,確定重點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的海域,應當暫停審批涉該海域重點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七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污水入海排放口分類管理規范,建立污水入海排放口數據共享機制。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設置污水入海排放口。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污水入海排放口前,依法開展科學論證,編制論證報告,報市生態環境部門備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已經對污水入海排放口建設進行論證的,可以簡化或者豁免論證報告。
第七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和近岸海域水質改善目標,合理確定入海河流的環境管理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并對入海河流實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管理。
第七十四條 沿海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制定突發海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分別向所在轄區的生態環境、海洋漁業部門派出機構備案,并落實突發海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需要制定突發海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單位名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七十五條 沿海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海洋垃圾清理工作機制。有使用單位的沿海陸域(含海島),由用海、用岸單位負責清理;沒有使用單位的沿海陸域(含海島),由沿海各區人民政府組織清理。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海岸帶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第七十六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并確保接收設施正常運行。
任何船舶不得將未經處理或者處理后不符合排放要求的壓載水和沉積物排入海域。
海事部門依法對船舶壓載水置換、處理和沉積物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未取得海洋傾倒廢棄物許可證的,不得在本市管轄海域使用開底船舶或者帶有自卸裝置的船舶從事運泥作業。
第五節 固體廢物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等固體廢物,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減少環境污染。
第七十九條 工業固體廢物產生者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設立工業固體廢物貯存間。
轉移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按照規定填報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轉移聯單。納入轉移聯單管理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由市生態環境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八十條 危險廢物產生者對危險廢物實施資源化利用的,應當符合危險廢物管理要求和相關標準,建立資源化利用臺賬,并按照規定向市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危險廢物利用方式、去向等。
未自行實施資源化利用的,危險廢物產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危險廢物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第八十一條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活動的,應當向市生態環境部門申領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相應類別危險廢物收集、貯存活動。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允許收集、貯存的危險廢物類別,由市生態環境部門另行規定。
危險廢物收集者應當將收集、貯存的危險廢物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第八十二條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規定的塑料制品。
商場、超市、藥店、書店、餐廳等經營者和展會活動的主辦方、參展方,不得提供不符合規定的塑料制品。
賓館、酒店等場所經營者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但是可以通過設置自助販賣機、供應續充型洗潔劑等方式提供相關服務。
第八十三條 從事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的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裝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規定,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按照規定回收利用包裝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