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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處理、固體廢物處置等環境保護基礎設施應當作為生態環境宣傳教育的重要場所,定期向公眾開放。
第一百一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教育基地建設,可以通過財政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引導學校、企業、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組織創建生態環境教育基地和自然學校。
中、小學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生態環境教育納入教學內容,開展生態環境教育實踐,培養學生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第一百一十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媒體和公共場所廣告媒介應當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公益宣傳,發布生態環境保護公益廣告。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以資金、技術、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公益宣傳活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可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市民代表等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工作。
第一百二十條 支持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普及、志愿活動等生態環境公益活動。
第一百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市生態環境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市生態環境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和反饋,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有關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并造成實際損害或者存在重大損害風險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公益訴訟。
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依法提起與其宗旨和主要業務相關的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市生態環境部門派出機構可以以自己名義開展轄區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第一百二十四條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由市生態環境部門對排污單位執行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濃度、排放量等許可事項和載明的環境保護管理要求實施監督檢查。
未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由市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其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或者區域空間生態環境管理清單的情況、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等實施監督檢查。
第一百二十五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可以采用自動監測監控、遙感監測、雷達監控、遠紅外攝像等技術手段進行監督檢查。
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用于計量檢定、校準、對比監測的自動監測監控、遙感儀器等監測設備取得的數據,可以作為市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可以依法對有關設施、設備和場所實施查封、扣押:
(一)違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
(二)可能導致有關證據滅失或者被隱匿的;
(三)違法收集、轉移、處置放射源、固體廢物的;
(四)在生態保護紅線、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等區域內違法從事開發建設或者生產經營活動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中午或者夜間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產生噪聲,拒不改正的;
(六)在商業經營活動和營業性文化娛樂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音響器材等設備設施產生噪聲,嚴重干擾周圍環境或者他人生活,拒不改正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七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環境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在日常監督巡查工作中發現以下情形的,應當及時報送轄區生態環境部門派出機構,市生態環境部門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一)排放異味氣體和異常廢水的;
(二)非法傾倒、處置廢棄物的;
(三)未按照規定在污水入河排放口、入海排放口設置標識的;
(四)存在油煙直排、揚塵污染、噪聲擾民等行為的;
(五)其他環境違法行為。
第一百二十九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本市排污單位管理信息庫,將排污單位的相關信息納入排污單位管理信息庫,實施動態管理。
排污單位管理信息庫的數據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與其他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