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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于近日印發,旨在進一步規范山東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詳情如下: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發布《山東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公告2018年第2號
為進一步規范山東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和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在研究抽樣測算方法的基礎上,共同制定了《山東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告。
附件:山東省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3月
附件:
山東省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

山東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符合《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不能按照實際監測或者不能按照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納稅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核定征收,是指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核定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第四條 適用核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納稅額為計稅依據乘以單位稅額,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山東省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見附件)計算:
計稅依據=特征指標數量×特征值,特征值按照《山東省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中的“排污特征值系數”確定。
(二)應稅水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環境保護稅法》附表二《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和《山東省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計算,分四種情況:
1.能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小型企業、飲食娛樂服務業
計稅依據=特征指標數量÷污染當量值,污染當量值按照《環境保護稅法》附表二《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確定。
2.不能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部分小型第三產業
計稅依據=特征指標數量×特征值,特征值按照《山東省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中的“排污特征值系數”確定。
3.禽畜養殖業
計稅依據=特征指標數量÷污染當量值,污染當量值按照《環境保護稅法》附表二《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確定。此處特征指標數量是指牛、豬、雞、鴨的頭、羽數。
我省規?;B殖中的牛、豬、雞、鴨等禽畜的規模養殖標準依據《山東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標準》確定。
4.醫院
計稅依據=特征指標數量÷污染當量值,污染當量值按照《環境保護稅法》附表二《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確定。醫院能夠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特征指標數量按照污水排放量計算,不能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特征指標數量按照床數計算。
第五條 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報《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在“是否采用抽樣測算法計算”一欄勾選“是”,主管稅務機關據此確定納稅人適用核定計算方法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納稅人采用《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B類)》申報納稅。
第六條 納稅人與環境保護稅相關的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納稅人應稅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發生變更時,納稅人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變更說明和相關材料,重新填報《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自變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第七條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抽樣測算方法進行調整并公布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調整申報系統參數設置。
第八條 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資料,辦理納稅事宜。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環境保護稅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小型企業標準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轉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關于小型、微型企業標準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關于《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發布<山東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起草的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從2018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對應稅污染物的計算方法和順序進行了明確,其中第四項規定,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關于全面做好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準備工作的通知》(財稅〔2017〕62號)要求:“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抽樣測算方法,省級稅務部門要制定核定征收的具體辦法。”《環境保護部關于發布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81號)規定“三、除前兩項外其他行業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由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參考《關于排污申報與排污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2014〕80號)等排污費征收相關規定,按照科學合理原則制定,并報我部備案”。從實施核定征收的納稅人角度來看,需要有明確的計稅依據和計算方法,增加應納稅額的預期性、科學性、確定性,能夠自行計算繳納稅款。從稅務機關角度來看,需要加強對符合條件納稅人的核定征收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減少納稅爭議。為此,有必要出臺配套的核定征收辦法,以規范我省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工作。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公告》依據《環境保護稅法》附表二《畜禽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山東省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和《山東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分別對小型企業、飲食娛樂服務業、畜禽養殖業、醫院,明確了環境保護稅的核定計算方法。
(二)《公告》根據《關于排污申報與排污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2014﹞80號)附件7中的排污特征值系數,結合我省實際,確定了《山東省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
(三)《公告》中的單位稅額是指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并公布的山東省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
(四)我省規?;B殖標準應依據《山東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標準》。符合《環境保護稅法》附表四備注的畜禽養殖場的存欄規模以上的(含),適用該表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五)《公告》第五條中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計稅依據按照《山東省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計算的餐飲業,其特征值按照營業面積對應的排污特征值系數確定,特征指標數量為1。
(六)《公告》施行時間為2018年1月1日,與《環境保護稅法》同時生效,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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