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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蘇印發《企業(污染源)全過程環境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詳情如下:

企業(污染源)全過程環境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企業(污染源)全過程環境管理規范的術語和定義、總則、核心要求、保持與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產生污染排放的生產型企業開展環境管理標準化建設,其他企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同時適用于環境監管部門對企業開展現場檢查及企業對其供應商的環境管理合規性審核。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5562.2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 18597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18599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
GB/T24001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
HJ617 企業環境報告書編制導則
HJ942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
HJ944 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
HJ2025 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 運輸技術規范
HJ/T 295 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范 環境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4號)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部令第48號)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試行)》(環境保護部公告第74號)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
《環境標準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總局令第3號)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部令第31號)
關于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環境管理體系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環境管理體系是一個組織內全面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它包括為制定、實施、實現、評審和保持環境方針所需的組織機構、規劃活動、機構職責、慣例、程序、過程和資源。還包括組織的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等管理方面的內容。
3.2
環境管理標準化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tandardization
環境管理標準化是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總結為基礎,為一定范圍內的環境管理工作獲得最佳的秩序安排,對實際的或潛在的環境管理問題制定共同的和重復使用的規則的活動。
3.3
環境績效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企業對生產經營活動中涉及的環境因素進行管理所取得的可定量或定性描述的成效。
3.4
不符合 nonconformity
未能滿足法律、法規、工作標準、程序等要求的行為。
3.5
第三方 third party
指相互聯系的主體之外相對獨立的,有一定公正性的第三主體。
3.6
生產者責任延伸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xtends
指生產者應承擔的責任,不僅在產品的生產過程之中,還要延伸到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特別是產品廢棄后的回收和處置。
3.7持續改進 continual improvements
不斷對環境管理自律體系進行完善的過程,目的是根據企業的環保戰略目標,實現對整體環境績效的改進。
4 總則
4.1 目的
4.1.1 指導企業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完善企業環境管理機構和制度建設,規范污染防治行為,防范環境風險,加強供應鏈環境管理,增強企業環境守法信用。
4.1.2 服務企業開展全過程環境管理,落實環境管理標準化、規范化建設,促進供應鏈整體環境績效提升,通過自評價與第三方評估,促進企業不斷提高環境管理水平。
4.1.3 鼓勵企業采用先進可靠的工藝技術、管理手段,建立企業內部環境管理長效機制,并通過持續資源投入和能力建設提升環境管理水平,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
4.2 目標
通過企業環境管理標準化建設,促進企業環境管理能力提升,改善企業環境績效,從而保障區域環境質量,降低區域環境風險水平。
5 核心要求
5.1 環保目標與職責
5.1.1 環保目標管理
企業應建立環境保護目標管理制度。確定環境保護目標的制定、分解、實施、考核等環節內容。
制定企業環境保護總體目標和年度目標時,應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和環境保護管理基礎,要可量化,并予以文件化。制定企業環境保護目標實施計劃時,應結合企業不同管理層級對目標進行分解,并明確計劃實施的資源、職責、考核方式。
5.1.2 組織、人員和職責
明確組織機構設置。按《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分類,大型企業應當設置獨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并配置專職環保管理人員,中型企業應當設置獨立或綜合環境保護管理機構、配置專職或兼職環保管理人員,小型(含微型)企業應當設置有環境保護專職或兼職管理崗位。專職環境保護管理崗位應配備具有專業知識技能并經過相關培訓的人員。
建立健全環境管理責任制。推動全員參與,企業應為全員參與環境管理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各層級、各部門共同參與,形成環境管理網絡;建立激勵機制,營造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全員重視并參與環境管理的良好氛圍,不斷改進和提升環境管理績效水平。
5.2 環保保障機制
5.2.1 經費投入
建立企業環境保護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每年制定企業環境保護投入計劃,將環境保護投入納入財務預算,提列專門的環保預算代碼,保證企業環境保護專款專用,并評估環境保護投入產生的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明確環境保護費用支出明細,可分為:環境影響評價與驗收報告、環境管理體系文件的編制與審核;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運營、維護、改造;環境保護稅繳納;環境保護標志及標識;環境監測;環境保護教育培訓;環境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裝備的配備及應急演練;其他與環境保護直接相關的物品或者活動。
5.2.2 企業環保文化建立
制定環境方針,確立本企業的環境保護行為準則,并貫徹執行。開展多種形式的環保文化活動,引導員工提高環保意識、規范環保行為,逐步形成體現企業特色、全員認同的環保理念,實現法律和政府監管要求之上的自我約束,促進企業環境管理水平持續提高。
5.2.3 環境科技
企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技術,鼓勵開展污染治理裝備和技術自主創新,優先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環境管理,開展污染物排放及處理處置電子臺賬管理、環境風險管理、應急管理以及環境污染預測預警等信息系統的建設。
5.3 法律法規與內部規章
5.3.1 法律法規識別與更新
企業應建立識別、獲取、評審、更新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與責任人,確定識別和獲取的渠道、方式與頻次,建立企業適用的環境管理法律法規清單及文本數據庫。
5.3.2 符合性管理
企業應將適用的環境管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相關要求轉化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及時傳達給相關人員并確保要求落實到位,企業應定期開展環境法律法規符合性評價并保留記錄。
5.3.3 規章制度制定
企業應建立健全針對環境保護的管理規章制度,并確保相關人員及時獲取制度文本。
相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環境保護目標管理;環境保護責任制管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管理;環境保護投入管理;文件和檔案管理;環境保護相關認證管理;環境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環保公共關系管理;環境教育培訓管理;變更及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排污許可證申報與執行管理;環境及排污信息統計與申報管理;環境保護考核獎懲制度;排污口規范化管理;(自行)監測管理;環境保護設備設施建設、驗收、運營、維護、變更與報廢管理;“三廢”污染防治管理;危險廢物管理;廠界噪聲管理;清潔生產與資源綜合利用管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信息報告管理;環境信息公開管理;環境管理績效評定管理。
5.3.4 操作規程制定
企業應結合本企業生產工藝、污染物種類與防治要求,編制適用的污染減排及環境管理的崗位操作規程,發放到相關崗位,并嚴格執行。
操作規程包括并不限于:污染治理設備操作規程、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規程、污染治理設備維修規程、化驗崗位作業指導書、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廢水收集作業指導書、固廢收集與貯存作業指導書、污染(廢水、廢氣、廢渣、噪聲、放射源等)治理設施運行作業指導書等。。
5.3.5 規章制度評估與修訂
企業應定期對環境管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適用性、有效性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并依據結果及時修訂企業環境管理相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確保其有效性和適用性。
企業環境管理規章制度應在以下條件下開展評審和修訂:
——企業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更或部門環境管理職能發生重大調整;
——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發布或修訂;
——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實施后;
——生產工藝改變或環境保護設施工藝發生重大變化;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5.3.6 文件和檔案管理
企業應建立環境管理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人員、流程、形式、權限及各類環境管理檔案及保存要求等,確保企業環境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訂符合有關要求。
5.4 教育培訓
5.4.1 環境教育培訓管理
企業應建立環境教育培訓管理制度。明確培訓主管部門,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并實施,培訓應分別面向管理層、環保管理部門人員和全體員工,培訓大綱、內容、時間應滿足相關崗位對人員的環保意識、知識和技能要求,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并做好記錄。
5.4.2 環境教育培訓實施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環境管理人員,應接受企業內外部系統化的環境管理綜合能力培訓,通過相應培訓考核并確保培訓內容得到實施應用。
企業應對操作崗位人員進行環境教育培訓,使其熟悉有關的環保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認其能力符合崗位要求。工業廢水處理工、化驗員等要求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崗位,需經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企業生產及其他部門人員,應接受基礎環保教育培訓,了解環保法律法規要求,熟悉生產或其他操作中的環境安全風險和環保操作要求,基本掌握環境污染事故的簡易處理程序。
承包方作業人員進入現場前,應對其進行環境教育培訓。
環境教育和培訓可利用講座、公告欄、目視化標識標牌、多媒體等工具。
5.5 程序與許可管理
5.5.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并嚴格落實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5.5.2 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管理
企業應執行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管理制度,確保建設項目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及風險防范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正式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完成排污許可證申領、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等相關程序。
5.5.3 排污許可證申領與執行
企業應按照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方式完成排污申報登記工作,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資料,企業上報的各類環境信息應真實有效,不得瞞報或謊報。如排污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時,應及時變更并上報當地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排污企業應按照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并確保排污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企業排污必須按照許可證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控制指標和規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排污企業申領排污許可證后,應確保得到良好執行,需編制執行報告的應按照《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及其他相關要求定期編制執行報告。
5.5.4 環境保護稅繳納
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環境保護稅,并明確責任部門和人員。企業應知曉繳納環境保護稅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5.6 污染防治管理
5.6.1 污染排查流程及頻次
企業應定期組織污染排查工作,并明確排查重點及頻次,對生產經營各環節排放的污染物進行分析和評估。主要工作流程包括查閱資料、現場勘察、實測、物料衡算、污染治理能力分析、編制污染排查工作報告等環節。
當發生以下情況,企業應及時組織污染排查:
——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發布或修訂;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實施后;
——生產工藝改變;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5.6.2 污染物排放控制
5.6.2.1 廢水
企業應建立廢水管理制度,明確廢水管理的部門與責任人。設定廢水排放的目標指標,建立廢水排放清單,加強廢水處理設施的現場管理,除被允許的情況外,應實現生產廢水、生活污水、清下水、雨水“四水”分開、規范收集、達標排放,定期監測廢水排放情況,對照相關排放標準做合規性評價,并留檔。
5.6.2.2 廢氣
企業應建立廢氣管理制度,明確廢氣管理的部門與責任人。設定廢氣排放的目標指標,建立廢氣排放全過程管理清單,對各類廢氣排放源分別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實現達標排放。定期監測廢氣排放情況,對照相關排放標準做合規性評價,并留檔。
5.6.2.3 噪聲
企業應建立噪聲管理制度,明確噪聲管理的部門與責任人,設定噪聲排放的限值。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廠界噪聲實現達標排放。定期監測噪聲排放情況,對照國家標準做合規性評價,并留檔。
5.6.2.4 工業固體廢物
企業應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制度,明確工業固體廢物管理的部門與責任人。設定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目標指標,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的檔案,按年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申報登記事項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在發生改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報。
企業依據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對工業固體廢物實施管理,優先對其實施綜合利用,降低處置壓力。
5.6.2.5 危險廢物
企業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明確危險廢物管理的部門與責任人。設定危險廢物處置的目標指標,建立危險廢物來源清單和危險廢物處置商及處置情況清單。
當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生產工藝、污染治理工藝等發生變化,新、改、擴建設項目投產,發生危險廢物污染事故后,企業應及時重新識別危險廢物。對于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固體廢物,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進行鑒定。
企業應制定危險廢物收集、貯存現場防滲、防泄漏和防揮發等措施并規范實施,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應符合國家《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等有關標準,處置應選擇有資質單位進行,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存檔,并及時在“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中如實填報轉移信息。
5.6.2.6 輻射
企業應建立輻射管理制度,明確輻射管理的責任部門與責任人。嚴格輻射源及放射性廢物管理,規范從購置到報廢處置各環節的管理流程。輻射設備的防護隔離設施完好有效,取得相應許可證,使用輻射源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企業應定期監測輻射排放情況,對照國家標準做合規性評價,編制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并演練。
5.6.2.7 其他污染物
企業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污染物排查工作報告等,全面梳理污染物種類,針對其他類型(熱污染、光污染等)污染物提出包括源頭預防、工藝改進、管理提升、末端治理等排放控制措施。
5.7 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管理
5.7.1 建設管理
明確相關職責,確保污染治理設施可研、設計、建設、驗收各環節得到有效管理,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保部門批復要求。
污染治理設施設計和施工單位應有相應資質,污染治理設施投入運行后,企業應根據現行法規要求,自行組織驗收或申請驗收,進行備案并取得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驗收批準文件。
5.7.2 運行管理
建立環境保護設施的檢修、維護、保養、變更及報廢管理制度,并建立環境保護設備設施運行臺賬,對設施運行情況、原輔料使用情況、設備維護等情況進行記錄,制定檢(維)修計劃。
污染治理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暫停運轉、閑置或者拆除、改造、更新治理設施,必須以文件形式上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企業應配備必要的運行操作技術管理人員和監測設備,也可委托有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第三方,開展對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的專業化、社會化運營,提高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的運營與管理水平。
5.7.3 排污口規范化
企業應遵循便于采集樣品、便于計量監測、便于日常現場監督檢查的原則規范化建設排污口,不符合要求的,應按照《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對其進行規范化整治。
排污口設置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水務或者流域主管部門的規定。
企業各類排放口需規范設置圖形標志牌,標志牌的設置參考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實施細則》和《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的有關規定。
5.7.4 在線監控設備管理
安裝污染源在線監控設備的企業應對相關設備進行有效管理,建立設備基礎信息檔案,提出對監控設備運行管理要求、信息傳輸檢查要求等內容,以保證監控設備穩定運行,監測數據有效傳輸。具體包括:規范建設在線監測站房,確保在線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和維護;建立和完善監控設備操作、使用和維護規章;對符合要求的第三方運營單位日常運維情況進行監督;提出在線設備故障時手工監測數據上報的管理要求;對監控數據傳輸情況進行跟蹤管理,發現異常數據及時報告、查找原因、實施整改。
5.7.5 自行監測
為確保全面掌握企業排污狀況,企業應制定自行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必要時制定應急監測措施。
監測內容和頻次應符合環評、驗收批復及排污許可證中的相關要求,還應符合相關行業規范和標準中對特征污染物的管理要求。被認定為重點行業企業的還應對土壤和地下水開展定期監測。監測結果按相應要求進行信息公開或備案。
自行監測可以依托企業自有人員、設施,也可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自有監測人員應接受過相應技術培訓,自有監測設備應通過計量認證。
企業應保留自行監測記錄,確保監測記錄的可追溯性,并規定保存期限。
5.7.6 企業項目終止或搬遷管理
企業項目終止或者搬遷的,應事先對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進行監測和評估,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應當進行環境修復。
5.7.7其他
企業應做好生產設備設施的管理和維護,避免跑冒滴漏。做好生產及環保設施處于異常(如檢修、開停車、事故狀態下)情況時污染物的收集和處置。
5.8 清潔生產與資源綜合利用
5.8.1清潔生產審核
按審核程序和時限完成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工作,實現“節能、降耗、減污、增效”的目的。
5.8.2資源能源利用效率
采用原輔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減少各類污染物的產生,資源能源消耗指標納入企業各級考核要求。
5.8.3廢棄物綜合利用
堅持“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原則,積極開展工業廢水處理回用、能量梯級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工作,廢棄物(資源)綜合利用指標納入入企業各級考核要求。
5.8.4節能減碳管理
建立節能與減碳管理制度,明確節能與減碳管理的責任部門與責任人。設定能源節約及碳排放減排的目標指標。定期核算能源節約及碳排放削減的績效統計并留檔。
5.9 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
5.9.1 隱患排查
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人員、方法。對隱患進行評估,確定隱患等級,登記建檔。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對有毒有害物質的地下儲罐、地下管線、污染治理設施等重點設施開展隱患排查。
5.9.2 排查范圍與方法
隱患排查的范圍應包括所有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和活動。可采取綜合排查、日常排查、專項排查及抽查等方式進行隱患排查工作。
5.9.3 隱患治理
根據隱患排查和分級的結果,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并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分別開展隱患治理。
重大隱患治理方案內容應包括:治理目標、完成時間和達標要求、治理方法和措施、資金和物資、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責任、治理過程中的風險防控和應急措施或應急預案。
重大隱患治理結束后企業應組織技術人員和專家對治理效果進行評估和驗收,并編制重大隱患治理驗收報告。
5.9.4 監測預警
企業可采用儀器儀表等技術手段及管理方法,對廢水、廢氣等重大環境因素建立應急監測預警系統及報告機制,并與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
5.10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
5.10.1 應急準備
企業應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制度,建立環境應急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環境應急管理工作。在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執行備案規定。建立與本企業環境風險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隊伍或指定專/兼職應急人員并組織培訓和演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評審、發布、培訓、演練和修訂應符合相關規定。
企業應按應急預案的要求,落實各項風險防控措施,對應急設施、裝備和物資進行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并對應急演練的效果進行評估、總結。
5.10.2 應急響應
企業在明確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后,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程序,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政府環保部門報告,并依照應急預案開展事故處理,采取切斷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5.10.3 事故調查與處理
企業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后,應按規定成立調查組,明確其職責與權限,進行調查或配合上級部門的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調查應查明事件發生的時間、經過、原因、污染程度和范圍、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等。事件調查組應根據有關證據、資料,分析事件的直接、間接原因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按照有關規定編寫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報告,針對事故原因舉一反三,制定糾正與預防措施并落實到位。
5.11 環境信息公開
5.11.1 公開制度與內容
建立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責任部門與責任人。新、改、擴建項目按要求進行公眾意見征求與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中涉及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內容的有關規定,定期公開企業環境管理信息。
5.11.2 公開方式
日常信息公開可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式予以公開:當地政府網站或企業網站;公告或者公開發行的信息專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信息公開服務、監督熱線電話;本單位的資料索取點、信息公開欄、信息亭、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場所或者設施;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方式。
對于企業年度環境信息公開,應在上一年度工作完成后的半年內,編制環境信息公開報告書。企業應保留環境信息公開相關投訴、溝通、處理等信息與記錄。
5.11.3 公共關系
為避免因環保問題引發公共關系危機,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與周邊社區、新聞媒體的溝通管理機制,如定期組織執法單位、社區代表、媒體召開座談會等,確保對企業環保問題的任何投訴、建議,能得到及時處理與反饋。
5.12 供應商審核
企業應針對供應商的環境管理績效建立審核制度,并對供應商環境行為施加影響。
對供應商環保審核可參考本標準及相關行業要求,審核結果應納入公司采購決策等日常經營管理活動。
5.13 生產者責任延伸
鼓勵企業自主或配合第三方完成生產者責任延伸相關機制設計和實踐。企業環境管理部門可與企業設計、生產部門配合,建立產品、副產品、包裝物材料的回收利用機制,并參與廢棄產品社會回收體系的建設。
5.14 績效評定與持續改進
5.14.1 績效評定
企業應建立環境管理標準化績效評定制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評,驗證各項環境管理要求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發現問題,提出糾正和預防措施,并納入下一周期的環境管理提升計劃中。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全面負責自評工作,并將自評結果向本企業所有部門和人員通報。自評結果應形成正式文件,并作為部門及員工年度績效考評的重要依據。
企業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后應重新進行績效評定。
5.14.2 持續改進
根據環境管理標準化建設績效評定情況,對環境管理目標與職責、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進行分析和修改完善,并提出環境管理標準化建設改進措施,實施策劃、實施、檢查、改進(PDCA)循環,不斷提升環境績效。
企業應依據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要求,主動采用新技術對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設施進行升級改造,確保達標排放,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
6 保持與監督
6.1 建立和保持
依據本標準的要求,企業應當結合生產經營與環境保護管理實際,建立環境管理標準化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實施環境管理標準化建設管理。
企業環境管理標準化建設工作應當采用“PDCA”的動態循環模式,持續不斷地組織開展環境管理標準化建設。
企業通過自我檢查、自我糾正和自我完善,不斷查找環境保護工作差距,落實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完善環境管理機制,規范污染治理行為,防范環境風險和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實現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不斷提高企業環境管理水平。
6.2 評定、報告與監督
6.2.1 評定與分級
企業應當依據本標準附錄A評價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對本企業開展環境管理標準化建設情況進行評價,并確定相應的環境管理標準化建設等級。
企業環境管理標準化建設評價等級分為A級、B級、C級,不達標,共四個等級。
A級表示企業環境管理標準化建設工作優秀,完全滿足本標準要求;
B級表示企業環境管理標準化建設工作良好,滿足本標準要求;
C級表示企業環境管理標準化建設工作合格,基本達到本標準要;
未取得C級及以上等級的企業,為不達標企業。
6.2.2報告與登記
企業應將環境管理標準化建設自評結論與等級,報告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企業應將在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并發布的標準化建設評定結論與等級,向企業內部各部門進行通報,并將其作為企業環境管理、環境管理標準化建設持續改進的依據。
6.2.3監督與應用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環境管理標準化建設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并將企業開展環境管理標準化建設工作的結果,與其他環境管理手段結合應用。
企業可通過委托專業第三方,采取“環保管家”、“托管”等形式,按照本標準的要求開展相關管理,但企業應知曉委托第三方并不改變自身承擔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








